|
U郵局定存該不該報稅?
依據郵政儲金法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本金在一百萬元以下,按活期儲金利率領取之利息,此部分係屬免稅所得,無須申報綜合所得稅,所以這部分存款取得的利息,應該不會收到郵局扣繳憑單;但領取郵局定期存款利息部分,則屬應課稅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公教優惠存款退休金利息應不應該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有退職金存款利息所得就應依法申報,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而免除申報責任,尤其是第一次領到退職金存款利息所得的納稅人,如果存款利息包括優惠存款利息已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二十七萬元,則應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係指以財產出租收到的租金收入,及財產出租收取的押金或出典價經運用產生的
收入為租賃收入,而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收入為權利金收入。將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
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
租賃所得
在台灣,出外租屋的人口很多,於是收取租金、押金的房東如何申報綜所稅,也成為大家關心的話題,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在今年年初發布的新聞稿中,對於租金、押金收入的申報,歸納了三種方式:
(一)舉證用憑證,列舉扣除費用:
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直
接按財政部頒「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而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二)無償借給他人,且非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應至法院公證:納稅義務人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若不是供營業及執行業務者使用,須提示由雙方以外之二人證明,證明確係無償使用之契約,並經法院公證。反之,若供營業及執行業務者使用,無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均要申報租賃所得。
(三彈性運用押金孳息所得的申報規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財產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能證明這項租金或典價的用途,並且已經把運用所產生的所得申報的話,就不必再申報租賃所得。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果把出租房屋的押金,或是財產出典的典價存到銀行生利息,可選擇以這些利息所得申報所得稅,並可以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扣除。
權利金所得
至於權利金的收入部分,政府為提昇產業生產技術、改進產品品質,並為獎勵專利權之創作或發明,不但公司支付之權利金得列為費用,且個人因提供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對於權利金之支出及所得,公司與個人形成雙贏。
國人欲享受權利金收入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之優惠者,應以自己的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並登記之專利權,依規定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以該專利權之內容與購置或被授權使用該專利權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相關,且以提供生產、研究發展或提供勞務所需,或委託其他公司生產使用為限。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再向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成本及必要費用為100%部分免計算所得額。
七、財產交易所得:
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房屋交易無法提出收入或成本資料者,按九十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許多讀者會關心去年度出售的股票、股份、股權之交易所得,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關於這個問題,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個人出售上市及未上市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免併入綜合所得申報,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申報減除。但是,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或是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將持有之股份或股權轉讓,係屬財產交易而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或面值部分為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