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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

總則 .減免範圍  . 稅率  稅額計算  稽徵 罰則 附則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稅率.

(一般稅率)

第十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金融業稅率)

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五。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特種飲食業稅率)

第十二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左: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小規模營業人及農產品承銷人稅率)

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以上資料係依現行法令編撰,如法令修改,應依新規定辦理,資料完成日期8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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